教育部:高校人才招聘禁止“明码标价”
教育部近日公布《关于正确认识和规范使用高校人才称号的若干意见》。剑指的是学术界的“帽子”倾向。意见明确,人才职称不是评价人才和配置学术资源的唯一依据,人才队伍建设的有效性也不是简单地用人才职称获得者的数量来评价;完善人才职称退出机制,不按有关规定或合同履行职责的,取消合同;在招聘过程中,高校不为人才称号获得者发布“明码标价”的招聘广告。
教育部人事司相关负责人指出,高校是人才聚集的高地。近年来,教育系统在人才计划实施的引导下,吸引和聚集了大量高层次人才,高校人才队伍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由于人才评价体系不够合理,体制机制不健全,改革措施落实不到位,仍然存在“唯帽子”的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完善制度来克服。
规范高校人才称号的使用,首先要解决“如何看待”的问题。为此,意见很明确,人才称号不是人才“永久卡”的标签,也不是对人才进行分类的标准,获奖者不享受学术特权;不要把高层次人才等同于人才称号获得者,把人才称号作为评价人才、配置学术资源的唯一依据,单纯以人才称号获得者的数量来评价人才队伍建设的成效,扭转以“帽子”为牵引建设人才队伍的不正之风。
教育部提出推进人才计划改革,精简教育领域各种人才计划,优化整合原有人才计划,不再重复类似层次、类似措施、等同优势的设置。原则上不会是新成立的;在实施同级人才计划时,高校应避免重复推荐人选,同一人才在计划支持期内只能获得一项;同时,认真审视正在实施的人才计划,明确定位,完善制度,依法管理;评估人才计划的实施效果。如果实施效果差,重复支持,没有实质性支持措施,应及时终止。
在岗位管理方面,高校应加强对人才称号获得者的合同管理,建立健全中期绩效报告、聘用考核制度和重要事件报告制度;完善兼职和兼职薪酬管理制度,加大对人才“双聘”和“多聘”的监管力度;完善人才职称退出机制,实现人才计划可进可退;违反师德师风等法律法规者,将被强制撤销和撤销职称资格,以实现人才计划的可进可退;如果支持期已经结束,原则上不再使用相应的人才称号。如有必要使用,应标明支持期。如果未指定支持期,应标记所选年份。
在人才招聘和引进方面,高校要准确提出岗位人才招聘和引进需求,不要把人才的职称作为硬性指标,不要为人才职称获得者发布“明码标价”的招聘广告;统筹利用国内外人才资源,不以出国(境)学习或工作经历作为人才招聘和引进的限制性条件;严格按照法律、政策和合同约定招聘和引进人才,支持期内不招聘高层次人才。禁止采取“无人事档案、无流动手续”或建立单独的人事档案等非法做法招聘和引进专职人才。人才成绩严格按照签约单位确定,不跟人。发达地区
如何看待和使用涉及高校的各种评价和评价中的“帽子”?意见也给出答案:
教学评价和学科评价应坚持对教师素质的综合评价,不把人才的职称和数量作为评价的直接依据,减少评价结果与学术资源配置的直接联系;在人才评价和职称评价方面,要把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放在首位,突出教育教学的实效性,强调评价指标和评价周期的科学设置,优化评价标准和方法,合理运用综合评价、分类评价、代表性成果评价、同行评价等方法科学开展评价;在各类学科基地评估、学位项目申报、项目评估、评奖评比中,要建立与其特点相适应的评估指标体系,不得将是否获得人才称号或人才称号获得者人数作为限制条件或评估的重要内容。相关申报不设置填写人才称号相关栏目。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不得以人才称号为宣传重点,不得公布有关人才称号的各类名单、统计数字和排名,不得引用和宣传其他机构以人才称号为主要指标撰写的报告和排名。科研项目(基地、平台)负责人、项目评估专家、高被引论文作者、学术机构负责人不得作为人才使用或宣传。
